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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

   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

   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
    第一章总则
    第一条 (目的和依据)
   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 (适用范围)
    本市区域内经营、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    第三条(定义)
 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,包括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。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。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。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。
 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,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。
    第四条(主管部门)
   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)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,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。
    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。
    第五条(部门职责)
 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,做好公墓管理工作。
    第六条 (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)
   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。
   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,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。
   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
    第七条(禁止擅自建墓)
   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。未经批准,不得建立公墓。
    禁止擅自建墓(坟)树碑。